法援助力务工者获得赔偿

10.12.2016  14:08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

【承办单位】  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16年春四川籍张某经人介绍来到宁夏红寺堡区某建筑工地打工,从事钢筋工工作,该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为银川市某建筑公司。2016年4月4日7时30分许,银川市某建筑公司驻红寺堡建筑工地项目处钢筋工负责人租赁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拉张某前往工地干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张某因为治疗花费巨大,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负有赔偿义务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和银川市某建筑公司互相推诿扯皮,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以张某可以主张工伤赔偿为由拒绝赔偿,银川市某建筑公司却以张某可以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举目无亲的张某就索赔一事陷入困境。2016年7月张某打听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帮助,遂向红寺堡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承办过程】

经援助中心审查,张某家庭困难,一家人生活全凭张某打工维持,张某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受害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中心及时为张某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律师。

援助律师经调查得知,张某自2016年3月进入银川市某建筑公司在红寺堡的建设工地打工至事故发生之日未与银川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张某是在前往工地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受伤。为了最大限度的为受害人张某争取到最多的赔偿款,援助律师确立了工伤索赔和机动车责任事故索赔同时主张的办案思路。

首先协助张某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启动工伤索赔程序,同时协助张某以肇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及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因劳动争议案件以仲裁前置为原则,鉴于红寺堡区没有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而相邻市县区对红寺堡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受理,因此红寺堡区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受害人面临着无救济途径的现状,援助律师经与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部门协调,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手续,法院对张某以银川市某建筑公司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立案。

 

【承办结果】   

2016年11月2日,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670元。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交通事故引发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互竞合问题,即外地来宁务工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职工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获得赔偿后,是否又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伤害竞合(含交通伤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责任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责任赔偿可以兼得。

本案中援助律师没有局限于协助受害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获得赔偿,而是在交通事故损害索赔的过程中,协助受害人着手工伤索赔,尽最大可能为受援人争得最多的赔偿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