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就“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23.06.2018  02:23

近年来,对政府会议纪要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逐年上升。近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结合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就“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不能绝对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同时也具有“非终极性”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会议纪要是议定事项的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对外不具有强制力、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特点,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变动。如果行政机关某一行为的内容需要借助另一行政行为的作出才能对外发生效力,则该行为因不具备外部法律效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反,如果政府会议纪要的作出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动,并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