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任高民在纪念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08.02.2015  02:49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10周年。参加今天会议的,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同志,有我区高校从事教学与科研的专家、学者,还有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我们还特别邀请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领导参加今天的座谈会,希望大家畅所欲言,认真回顾和总结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研究深入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思路和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按照座谈会安排,我先代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介绍一些情况,谈几点意见,希望能抛砖引玉。 
一、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十年以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复议作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十年来,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7万多件,其中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11万余件,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约15万件,超过85%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基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凸显。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特别是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将“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写入党的全会决定中;2007年5月,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各项基本制度;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把加强行政复议作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所有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目标,是我们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信心之本、力量之源。
二、我区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克服困难,坚持依法受案、办案,纠正了一大批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864件,受理4720件,占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97.04%;已审结的4720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645件,占结案总数的56.04%;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1148件,占结案总数的24.32%。另外,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我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办结行政复议案件120余件,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推进了依法行政。
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例如:宁夏黄沙古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自治区交通厅行政处罚一案,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该案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未告知被处罚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了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交通厅根据该案,举一反三,对同类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防止了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再次发生;银川市某商贸公司不服银川市经贸委、农牧局变更法人代表案,经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该商贸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的,改制后国有股已全部退出,已成为个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经贸委、农牧局以 《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变更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撤销该《联席会议纪要》的复议决定;银川市金宝通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要求自治区商务厅办理二手车交易备案登记一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中认为被申请人自治区商务厅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所依据的商务厅、地税局等五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置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向被申请人自治区商务厅提出了行政复议意见,收到行政复议意见后,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纠正,为申请人办理了备案登记,同时对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和不当内容进行了纠正。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侵害。例如:宁夏地球物理化学勘察院不服贺兰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案,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贺兰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方面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贺兰县人民政府自行纠正错误收回有关决定,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边某不服中卫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案,被申请人中卫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以不属工伤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申请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中卫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取证程序违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撤销了该不予受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中卫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重新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对边某作出了有关工伤的认定决定;三是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例如:石嘴山市星辰碳化硅有限公司不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案,收回的土地拟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工期要求紧,申请人对收回土地无异议,但认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按该标准补偿不足以完成企业整体搬迁,拒绝交回土地使用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实地进行调查,并请教相关专家和相关专业评估机构,最终通过调解,由建设方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申请人600万元,比当初提出的补偿300万元,多增加300万元,申请人交回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如期开工建设,实现了申请人、建设方和政府三方满意;芮某与中宁县某公司工伤(亡)认定纠纷案中,经审理,芮某死亡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不构成工伤,但行政复议机关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组织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中宁县某公司一次性补偿芮某家人6000元,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区行政复议的领域越来越宽,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以来,特别是中办发〔2006〕27号文件下发后,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扎扎实实地开展了行政复议工作:一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发挥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实现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之中。二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受理的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都依法从合法性与适当性的标准进行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该纠则纠,该撤则撤,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三是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十年来,我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不断规范。2003年5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我区成为在全国较早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的省、区(市);2007年11月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是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通过的第一部行政复议地方性法规;2008年5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了行政复议受理窗口;2008年10月,自治区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四是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法。运用和解、调解、听证等审理方式,提高了行政复议效率,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五是积极开展行政复议试点工作。2007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银川市、中卫市、青铜峡市、盐池县、平罗县、原州区为我区行政复议试点单位,两年多来,试点单位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为重点,认真开展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面对这些成绩,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区行政复议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地区、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缺乏必要的认识。二是行政复议工作进展不平衡,包括我们试点单位之间也不平衡,有的试点单位只制定了方案,没有认真抓落实。三是案件办理难度加大,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四是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滞后,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队伍状况与其所承担的任务还很不相适应。五是由于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措施不够有力。
三、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党和国家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新要求;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复杂多样的态势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对行政复议制度寄予了殷切期望。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和广大行政复议工作者要准确把握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不断把行政复议工作推向前进。
(一)要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必须把行政复议自身定位、发展方向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结合起来,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行政复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让人民满意。
(三)要坚持把有效化解矛盾作为工作重点。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把关注个案效果和社会整体效果结合起来,努力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要坚持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要通过行政复议,及时纠正因决策失误引发的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时发现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制度建设的水平。
(五)要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体制、机制创新。要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力争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表面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协调难度大的新情况,必须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
(六)要坚持把提高行政复议的能力建设放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自身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素质,把政治思想好、工作作风正、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干部,选拔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中来。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复议的同志,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应对日益复杂的行政复议工作。
同志们,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做好新时期的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我们要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10周年为契机,更加自觉地围绕中心工作、更加主动地服务大局,不断开创我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