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多措管控高污染燃料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04.2017  19:21

4月19日,宁夏环保厅结合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发布了管控高污染燃料措施,明确各地级市政府在前期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根据《目录》要求,对禁燃区的划定及监管要求进行修订。

按照要求,各地级市禁燃区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80%,并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逐步扩展到近郊。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禁止燃用的燃料的组合类别,细化管控措施,加大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县级政府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改善目标、经济承受能力、清洁能源供给等实际状况,逐步开展县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据了解,《目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综合考虑了燃料品质、燃用方式和环境影响,将燃料分类分级,形成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而不是简单“一刀切”式的清单式目录。《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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