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酒后滋事 后悔莫及

15.05.2015  18:58

朋友聚会,小酌两杯,无可厚非,但饮酒过量,酒后滋事,无故砸毁公共财物,殴打过路群众,换来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 的处罚,酒醒后追悔莫及,为时已晚。

2015年5月13日零时10分,永宁县望远派出所值班民警接群众报警称,望远镇兰花花大酒店楼下甜蜜吧酒吧门口有人闹事,值班民警接警后带领协勤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女三男正在一块撕拉,并将酒吧门口桌椅砸坏。民警现场劝解无效,三名男子还拿着塑料凳子追打过路群众,处警民警将这三男两女强制传唤到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后依法询问。经询问,牟某某(四川金川县人、藏族)、冉某某(四川金川县人、藏族)、刘某某(四川省阿坝州人、汉族)、李某(四川省内江市人、汉族)和阿江(四川阿坝州人、藏族)五人均为银川昆仑建材市场打工人员,在望远蓝山帝景小区租住。5月12日中午,五人在望远兰花花大酒店楼下甜蜜吧酒吧喝酒,从中午一直喝到晚上11时,喝掉70多瓶啤酒,都有些醉意。期间,因琐事李某与阿江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双方在厮打中,牟某某、冉某某等人无故将甜蜜吧门口摆放的塑料座椅、桌子砸坏,并追打过路群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望远派出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牟某某、冉某某、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对违法嫌疑人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