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15岁男孩掉进“吃人井”致残
03.12.2015 11:05
本文来源: 宁夏新闻网
永宁15岁男孩小华不慎掉进没有井盖的检查井中,导致右肾破裂,并因此造成7级伤残。法院认为,闽宁镇政府应当承担90%的侵权责任。记者12月2日获悉,永宁县法院作出闽宁镇政府赔偿小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后,闽宁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被银川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7月4日10时许,小华与小亮一起到亲戚家玩耍,行至闽宁镇街道吉宁路到西夏渠桥头向东4米左右北环路人行道时,小华右脚不慎踩到人行道上没有井盖的检查井中。小华右腰撞在井沿上,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医生诊断,小华右肾破裂、失血性休克,行剖腹探查、右肾切除术。经鉴定,属7级伤残。2014年年底,小华父母将闽宁镇政府和永宁县水务局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永宁县法院认为,小华掉入未加盖井盖的检查井受伤的事实存在,涉案检查井位于闽宁镇市政工程设施范围之内,闽宁镇政府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检查井的实际管理人及维护人,应当推定为闽宁镇政府负责涉案检查井的管理及维护。闽宁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实对涉案检查井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小华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华在行走中,未能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应当减轻闽宁镇政府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小华的损失确认为74330.5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闽宁镇政府承担90%即66897.45元,并赔偿小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对于小华要求永宁县水务局也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永宁县水务局对涉案检查井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闽宁镇政府不服,向银川市中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院认为,在二审庭审中,闽宁镇政府认可涉案的检查井在其地界辖区内,且不能明确涉案检查井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但可以明确的是涉案的检查井属于永宁县市政基础设施,在涉案的检查井的管理者、使用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涉案检查井位于闵宁镇市政设施工程范围之内,推定闵宁镇政府对涉案的检查井负有管理及维护的义务,判令由上诉人闵宁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若英)
本文来源: 宁夏新闻网
03.12.2015 11:05
宁夏青联:吸纳更多青年人在为群众办实事中“青”力而为
新华网银川1月4日电(张洁龙) 4日,新华网
宁夏:让职业技能培训惠及更多“三类”帮扶家庭
新华网银川1月4日电(记者 谢建雯)记者近日从新华网
既要“面子新”又要“里子实” 大武口老旧小区改造暖民心
“改造后,小区的路平了、灯亮了,家里暖和了,我们的心也暖和了。”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欣园小区9号楼居民孙群告诉记者。2021年,大武口区投资1.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