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负担

29.12.2017  21:59

新闻发布会现场

   宁夏新闻网讯 (记者 杨泠然)12月29日,记者从宁夏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9个试点省份之一,宁夏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水资源税。

  据介绍,水资源税改革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举措。宁夏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宁夏水资源改革试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的试点省份最低税额标准,我区制定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在试点省区中处于较低水平。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的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考虑到作战部队多处于偏远地区,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其他方式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考虑特殊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

  据了解,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总体保持原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要素基本不变,时间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平稳转换,将已经征收的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增加用水负担。适当提高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取用水和高耗水特种行业税额标准,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倒逼纳税人提高节水意识和用水效率,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总体上既不增加普通居民用水负担,又有利于节约用水,促进可持续发展。“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不会增加其正常用水负担。各地不得借“费改税”变相提高水价。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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