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维权英雄杨静明

05.03.2015  10:38

杨静明在查阅案卷资料。通讯员 阮桂红 摄

    并不是每一个雷锋式的人物,都能获得众口一词的点赞。在不少人眼里,他是个“刁民”。这个用微力量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小人物,获得了2014年度全国法治人物称号。

  今年70岁的杨静明,是银川市兴庆区福川苑社区一位普通居民。近20年,他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帮助别人维权。

  杨静明与“法”结缘,要从20多年前说起。当时,他的小女儿所在的单位,在没有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不让他的女儿上班了。可她的名字依然出现在单位的工资表上,工资当然不给她,而是进了单位的“小金库”。为此,他找过上一级领导反映情况,但女儿单位的领导很硬气,并口出狂言。一气之下,他将女儿的单位告上法庭。

  那时,《行政诉讼法》刚颁布不久,立案的法院还没有设行政诉讼庭,在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案子赢了,过去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杨静明,变成了一个依法维权的明白人。

  2004年6月,银川某小区物业公司未征求众业主的意见,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这一行为与《物业管理条例》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接到杨静明的投诉后,派物价监督人员调查属实,向物业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为业主挽回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当年7月,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贾某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法院控诉。作为被告人的无偿辩护人,杨静明经过调查和阅卷,发现自诉人的“法医鉴定”有漏洞。当所谓的“轻伤”被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后,杨静明发表辩论词:“自诉人为了达到争夺他人土地承包权非法目的,不择手段地侵入他人住宅,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当被告人遭到张某等5人围攻时,双方互斗造成的轻微伤是对等的,被告人针对张某等人的暴力行为正当防卫有法可依!”最后,法院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8月,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的段某,突然得了股骨头坏死症,如不及时住院治疗,一条大腿可能保不住。就在他欲哭无泪时,杨静明拖着一条假腿为老段上下奔走。民政部门得知老段是抗美援朝烈士遗孤后,先后为他筹集治疗费8000元。

  2011年,针对自治区某机关一段围墙占用人行道多年的问题,杨静明耗时9个月沟通而未果。他请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促使该机关把占道围墙恢复到原来的位置,此举使周边幼儿园和小学生的出行受益。

  2013年2月,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相关条款,杨静明对银川某商场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的欺诈行为进行举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当年10月,依据《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有关规定,杨静明对某医院违规收取门诊输液“采暖费”的行为进行举报,引起新闻媒体和物价部门高度重视。目前这家医院的违规收费已被叫停,已收取的费用将被没收。

  不久前,兴庆区福川苑小区附近一家单位把院墙建在了人行道上,造成附近小区居民出行不便。杨静明给这家单位的领导写材料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院墙建得没有错,有规划书为证。杨静明到银川市规划局查原始资料,发现这家单位院墙的确占了人行道,最终促使这家单位改正。

  目前,杨静明正忙着为两起发生在上世纪50年代的事维权,他对打赢这两场官司很有信心。

  这些年来,杨静明义务代理各类维权案20件。(记者 白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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