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09.2016  18:34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7月20日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民政,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结合我区民政事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一)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民政事业从理念到方式的重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区民政系统围绕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工作重心,积极推动民政政策创制,坚持依法行政,促进了民政事业健康发展。但是,我区民政法治建设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的期待相比,还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善、法治观念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基层民政部门法制力量薄弱等问题。因此,全区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务实有效的举措,解决民政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不断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二)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总目标,立足民政事业发展全局,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全面提升民政法治建设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法律体系,实现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覆盖;基本建立与推进民政工作相协调的民政执法机制,实现民政执法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基本建立上下联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政普法和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民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基本建立与民政职能相对应、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匹配的民政法制机构与队伍,实现组织机构健全、作用发挥明显、法制保障有力。

    二、  推进立法创制,建立和完善民政法律体系

  (三)加快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以民政法律法规为主线、配套政策为辅助的民政法律体系,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协调制定配套政策,确保上位法有效实施;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业务领域,要本着从实际出发、急用先立的原则,先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推动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促进民政制度政策优化升级。开展立法前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要将民政法规政策立改废释工作与深化改革相对接,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重点推动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防灾救灾、优抚安置、殡葬管理、行政区划、基层民主、老龄事业等领域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

  (五)提高立法创制质量。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做好立法立项、起草、协调等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加强立法调研、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立法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立法解决实际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严格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备案、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文件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及时提交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印发30日内按程序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加强对联合发文的监督管理,凡内容涉及民政业务的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本单位档案室存档。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布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  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民政执法水平

  (七)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根据“三定”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推进民政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做到职能明晰、业务衔接、运转有效,决策、监督、执行相协调。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和职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履行民政部门职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实行窗口集中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严禁指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实现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自治区民政厅要做好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下放后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和监管工作。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活动,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凡是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重大专项规划、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设施设备采购、重大法规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都要履行规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九)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民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权,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民政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与核定的“执法类型”不一致的执法活动,对退休、轮岗和调出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及时进行清理注销。实行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网上公示制度,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规定,完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回避、送达和公开公示、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等制度,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坚持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治思维引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保障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引导信访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引导群众逐级走访、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按照“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梳理信访清单,研究落实办法,着力实现“阳光信访”、“法治信访”和“责任信访”。

    四、  强化法制监督,健全民政权力制约体系

  (十一)完善民政法制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定期对法治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民政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制度,将检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应。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解决在懒、庸、散和“四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加大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策法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等形式和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报纸专刊等渠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民政政务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把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加强便民服务网站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申请的信息依法受理、按时答复。

  (十三)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实被行政复议答复、被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被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报告制度,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和申述答复、答辩法律文书。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自治区民政厅法制机构备案。

    五、  深化普法宣传,着力提升民政法治理念

  (十四)健全完善法制教育培训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基本法律、民政法律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采取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健全民政法制学习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和个人自学等形式,引导民政干部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不断提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法制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要把法制培训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新进入民政系统人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干部培训必备内容。

  (十五)深入开展民政普法宣传。认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加大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事务、慈善事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民政政策群众知晓度。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八进”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中华慈善日、防灾减灾日、烈士纪念日、清明节、建军节、重阳节等重要节点,通过民政门户网站、电子屏、展板、宣传册和广播电视、短信、微博等新闻媒介深化政策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六、  加强组织保障,夯实民政法治工作基础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民政法治工作领导机制,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法制机构具体抓、职能部门负责任的工作机制。要把民政法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与民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评,确保民政法治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大对民政法制工作的投入,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十七)高度重视民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积极推动有立法权的市级民政部门设立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暂时未能设立法制机构的,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人员。全面建立民政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普遍建立由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政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民政法制干部准入制度,各级民政法制机构新录用人员,原则上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把依法行政情况列入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目标,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坚持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

  (十八)积极推进民政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确保权力运行公开、合法、有序、高效。要加强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民政重大政策意见网上征集、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记录网上监督、民政信访事项网上办理等依法行政信息系统,实现民政执法信息及时共享、不当行政行为及时纠错、办理结果网上即时查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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