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12.10.2015  12:15
      新成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冠“学院”“专修学院”

  记者10月10日从宁夏教育厅获悉,今后新审批成立的或更名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一律不得冠以“学院”、“专修学院”等。原已经批准成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可维持不变,也可根据举办者的要求予以更名和规范。

  据悉,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原来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调整为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系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主要承担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任务,办学业务范围为自学考试辅导、成人继续教育、各类成人文化教育培训等。实施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调整后,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申请人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核、材料报送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统筹规划、设置审批、宏观指导和年度检查工作。

  原由县(区)管理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须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需材料、《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审批表》报送到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教育厅办理换证手续,同时报所属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教育厅收回原发证件,不再重新审批.

  自治区教育厅明确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每年颁布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法人代表要对学校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须每年进行自查,并向所属地级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办学情况。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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