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政策

16.09.2015  16:22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25号),进一步促进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文件要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具体条件为:小微企业招用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小微企业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财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享受创业补贴条件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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