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布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意见

21.08.2015  10:41

  8月20日记者获悉,我区于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各地要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殡葬用地要与绿化相结合,绿化率不低于30%,殡葬安葬骨灰的单独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独立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

  据介绍,近年来,我区殡葬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持续实施,殡葬改革稳步推进。但殡仪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群众就近、低成本、环保办理丧事的需求无法满足,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个别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违规圈地、占地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意见》要求各地将殡葬规划用地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各地要根据年均人口死亡率、墓穴标准占地面积和绿化用地等因素,按保障50年用地的需求,兼顾各民族葬式葬法,科学估算本行政区殡仪服务和公墓用地总量、除现有公墓用地外需增加的用地量。殡葬规划用地一经设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殡葬用地应当选择荒山瘠地,不得选定在耕地和水库、湖泊、河流、沟渠的堤坝周边,不得选定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和铁路、主干道路两侧2000米以内,不得选定在耕地后备资源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对划设的殡葬规划用地提出详尽的规划实施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坚持分期开发使用,每期按当地5年死亡人口测算总量所需土地进行供地。

  《意见》指出,各地要将殡葬规划用地的建设与荒山荒坡绿化治理、散埋乱葬治理结合起来,保障50年的殡葬需求、明确20年的使用周期、坚持5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并严格控制墓穴占地标准。安葬骨灰的单独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安葬遗体的独立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7平方米。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穴占地面积的1.5倍。殡葬规划用地的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确保建设一片绿化一片,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永久保留、循环利用。

  自治区要求,各地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殡葬规划用地的设立。不能按要求完成预留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或现有公墓预留土地不足、不能保障各族群众土葬用地需求的地区,须及时作出设立火葬区的规划,以当地政府名义提出设立火化区的申请,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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