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残疾人职业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31.07.2018  02:52

近日,自治区残联联合财政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职业康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残联发〔2018〕67号),对于残疾人在康复中培养一技之长,在技能学习中得到康复,促进残疾人通过职业康复更好地融入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明确,对具有宁夏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5周岁,女16-45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职业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开展短周期(1个月)、长周期(6个月)职业康复指导。救助对象最多可享受3个短周期服务,或者2个长周期服务。

有职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县(区)残联审核后,按照就近原则推荐申报对象到康复机构接受服务。康复机构根据救助对象劳动适应性情况,开展以帮助救助对象巩固医疗康复成果,发挥特长,培养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康复项目。

职业康复项目实施,提倡社会化运作,秉承“融合、共享”的理念和“助人自助”的宗旨,坚持专业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