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04.01.2017  20:32

近日,自治区残联联合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和卫计委等7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内容涵盖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等方面。文件指出,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中提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残疾人,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在临时救助工作中还提出,对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享受低保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文件还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在新招录公务员或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等等。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措施,民政、残联、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要求,能力合作,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编密织牢残疾人基本民生安全网,帮助残疾人解决生存发展和参与社会面临的诸多困难,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托底补短作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

来源: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处  赵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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