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18.07.2017  11:13

近日,自治区残联联合自治区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人行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等八 部门,共同推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基本民生,助力我区残疾人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意见》指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坚持以政府主导为主,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构建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家庭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着力打造一批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的骨干示范托养服务机构。

意见》明确,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社会力量投资经营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行政性事业收费(含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全部免除,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企业和个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和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见》要求,各级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纳入日常指导范围,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民办托养服务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要全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要探索“托养+就业”一体化发展路径,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有机融合,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打造成促进辅助性就业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意见》提出,今后要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技能鉴定,推行残疾人托养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社会工作、护理服务、康复、特殊教育、医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职业资格评定同等待遇。鼓励公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文化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大力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展。培育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协会,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处   赵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