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暂行办法

26.10.2017  20:01

    日前,自治区残联商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使我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也节约了财政预算资金,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将极大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补贴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含6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17周岁及以下持证残疾人实行全额补贴(含6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每人最高补贴限额为2000元。其他持证残疾人实行部分补贴,补贴标准为:城镇享受低保待遇的和农村持证残疾人,财政补贴90%,个人负担10%,每人最高补贴限额为2000元;城镇不享受低保待遇的持证残疾人,财政补贴50%,个人负担50%,每人最高补贴限额为1000元。

    《补贴办法》规定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流程为:由残疾人或监护人填写《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县(市、区)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财政补贴及个人承担金额;县(市、区)残联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现场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建议;县(市、区)残联对适配建议进行审核,确定配发产品;残疾人持审批表到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按程序领取辅助器具。全额补贴对象直接进行配发,部分补贴对象向定点服务机构缴纳个人承担费用后配发。

    《补贴办法》的出台对我区实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规范辅助器具适配工作流程,探索新的康复服务模式起到良好的政策指引作用。

    来源:康复处  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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