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0日,受害人靳某某途径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市场北侧路边时,被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所有的林木砸伤,后经东塔寺乡派出所接警处理,因受害人伤情较重,被送望吴忠市人民医院救治,因受害人靳某某伤情较重,经救治无效死亡。二原告系受害人的母亲和哥哥,且二原告分别为智力残疾二级和三级。
【承办经过和结果】
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因系残疾人且家庭极度困难无力也无法向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索要赔偿,只能申请法律援助。二原告向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快速为二原告办理案件受理手续,并指派律师积极办理。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向东塔寺乡派出所调取接处警登记表,并将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复印,分析案件情况,并且为二原告书写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树木所有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村民委员会、管理职责的利通区林业局支付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1467.45元(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着对案件和二原告负责的态度,援助律师又查阅所有案卷材料,经查阅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报案人为韩某,韩某是目击受害人受伤的证人,其证言证实受害人靳某某被树木砸伤,受伤的男子40岁左右,躺在路中间,路是南北走向,路的西侧是条渠,结合被告林业局提供的林业产权证书中确定的辖区和范围,事发地点就是被告白寺滩村村民委员会辖区的树木,而且原告提供的受害人靳某某出生于1975年3月8日,就是40岁,符合证人描述的受害人情况。医院病例也能够印证受害人就是从事发地点送来的伤者,法医鉴定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所有树木砸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事发时的地点风力仅仅为四到五级,根本不可能将一颗茁壮的树木刮倒,被告也认可事发时根本不存在大面积树木被风刮倒以及受灾情况,不存在不可抗力。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树木属于被告白寺滩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其未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森林法》第十条规定,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林业局为该地区的林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二原告所列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所有树木砸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东塔寺乡白寺滩村村民委员会对其所有的树木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判令东塔寺乡白寺滩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8980.44元。法院判决后,二原告对代理人办理案件质量非常满意,法院主审法官称这样疑难的案件也给予代理人高度评价。代理人对该案件的办理维护了二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