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新规

10.08.2017  16:33
  近日,宁夏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到异地工作,或者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自主创业、跳槽到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

  意见提出,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含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含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与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区内外企业之间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关于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通知》明确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企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其在企业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按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进行补缴后方可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转移。

  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原改革试点人员,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将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转移。

  参保人员办理了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补记职业年金。补记的人员范围为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通知》还明确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在职参保人员“先转后清”的原则,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理,并对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管理方式和实账管理方式之间如何转移接续,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和流动到企业后形成的企业年金之间的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通知》的出台,消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空白点”,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管在哪儿干,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着算”。(宁夏新闻网  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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