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新建或现有锅炉准入及排放标准

27.03.2017  16:36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为进一步强化锅炉环境监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宁夏“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出通告,明确我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及区域新建、现有锅炉准入和排放标准,减少燃煤污染。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是指《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中明确的区域,具体范围包括:银川市全域、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平罗县全域、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全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其中,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为核心控制区。新建锅炉准入要求是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城市建成区外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设区市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区)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

  符合准入要求的新建锅炉或批而未建的锅炉,自通告之日起,银川及周边地区全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全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排放限值。今年11月1日起,银川及周边地区全域现有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