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11月30日,须一次性交清采暖费吗?

22.12.2015  11:59
  最近,银川市金凤区琴岛嘉园、西夏区花半里等小区住户去供热公司交采暖费,被告知过了11月30日必须一次性交清;而兴庆区西桥南巷水云轩小区的多家住户和其他小区一些住户因未按通知时间缴费被停止供暖。
  供热公司表示,他们是依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的,但住户却提出质疑:条例并没有规定过了11月30日就得一次性交清,更别说停暖催费。
   住户投诉
  限期一次性交清,停暖没有道理
  12月7日,杜先生向记者介绍,他一个采暖季需要缴纳采暖费1700余元。12月5日,供热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费,并下发缴费通知单。收到通知单后,他先后两次拿着1000元钱到宁夏电投热力公司服务大厅交费,却被告知11月30日之后交费的必须全部交清。对此,他很不理解。另外,缴费通知单上写明,让用户在接到通知单后10日内前往交费,逾期将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交费的停止供热。对于供热公司的做法,杜先生并不认同。“供热是一种商品,用户有权根据供热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来交费。如果在供暖初期就将费用一次性交清,后面暖气不热怎么办?”杜先生说。
  无独有偶,12月8日,西夏区花半里小区的住户在网上向相关部门反映,该小区供热公司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向住户下发催缴采暖费通知,让用户在12月10前交纳2015-2016年度采暖费,逾期未交将不再提供供热服务。
  近日,本报热线还陆续接到兴庆区西桥南巷水云轩小区多位住户和其他小区一些住户的投诉,称供热公司在没有通知住户的情况下突然停止供暖。
   热企回复
  按照《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对于杜先生的疑问,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营销部主任杨进涛解释说,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可一次性交纳采暖费,也可分期交纳,但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采暖费的50%。采暖期结束前应当全部交清本采暖期采暖费。所以,杜先生应该在11月30日之前交纳50%的采暖费,但直到工作人员12月5日上门督促后他才去交费,一些用户甚至在接到缴费通知后仍不去交费,他们首先违反了供热条例相关规定,该公司视这些用户为采暖期结束前交费,要求其交清全部费用。
  对于下发给用户的缴费单上写明,逾期将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杨进涛说:“对于没有在11月30日前交纳50%采暖费的用户,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该公司从12月1日起对其未缴纳的部分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供热公司的答复,杜先生等住户并不认同,他们表示,既然供热公司是按照条例执行的,但条例里也没有规定过了11月30日就要一次性交清采暖费,更别说停暖了。另外,尽管条例规定逾期交费将收取一定的滞纳金,但逾期具体指的是哪一天并没有说明。
   相关回应
  11月30日前交清采暖费,没这样的规定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的说法对吗?银川市供热办副主任张健告诉记者,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热用户确实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交纳本采暖期采暖费的50%。至于过了11月30日还未交纳50%的采暖费,是否意味着需要一次性交清,供热条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用户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采暖费,根据条例规定供热公司可以收取一定的滞纳金。若用户有暖气不热等情况,可以通过投诉举证等渠道维护权益,而不是拒不交费。如果用户存在无故不交费的情况,供热公司可以对其实行一定限制措施。
  立法部门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供热公司做法欠妥,将督促尽快协调解决
  银川市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
  条例第二十五、四十条是否适用,还需论证
  供热公司的做法到底符不符合规定?12月21日上午,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银川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银川市供热办相关工作人员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讨论说明。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纳志军说:《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收费标准及期限、停暖及停暖费用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签订了供用热合同,交费等具体事宜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签订合同参照供热条例执行。但条例第二十五条并没有规定11月30日之后用户就得一次性交清全部采暖费、也没有规定供热公司因此可以停止供暖,因此,供热公司的做法欠妥当,该办将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此事。
  另外,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费总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得超过本金。”但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供热公司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果供热公司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就不能按照该条执行。那么,供热公司与用户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供用热合同?张健告诉记者,目前,供热公司并没有与热用户逐户签订供用热书面合同。
  既然供热公司与用户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供用热合同,供热条例也没有对超过11月30日如何交费进行说明,但供热公司与热用户之间却因此发生了争议,那么《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本身是否存在疑问,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对此,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主任马国华表示,关于《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十条是否适用问题,该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还要按法定程序做进一步的论证。 (杨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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