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从4月1日起申请法律援助范围更广门槛更低

26.03.2016  12:28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昨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省政府副省长李春生出席会议。

  条例亮点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共有七章六十五条,分别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对象与方式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实施、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的规范。随着该条例的实施,广东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大了,申请法援的门槛也更低了。

  ●亮点1:讨工资、讨赡养费都可申请法援

  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政府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其中,十二种情形可以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只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包括: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亮点2:公益诉讼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除了上述情况,条例规定,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亮点3:申请法律援助效率更高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来源:中国法律援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