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区旅游质监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各出境组团社、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饭店、四星级以上农家乐:
为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强全区旅游质监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旅办发[2014]121号)精神, 按照“简政放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旅游行业实际,现对全区旅游质监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调整如下:
一、处理旅游投诉案件职责
(一)宁夏旅游执法总队职责
1、负责处理全区出境组团旅行社(含在银川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旅游者的旅游投诉案件;
2、负责处理国家旅游局督办、省际间和跨市的重大旅游投诉案件;
3、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旅游投诉转交或指定相关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指导各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工作;
5、负责全区旅游投诉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旅行社(含本自治区及外省、市、县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星级农家乐与旅游者的旅游投诉案件;
2、负责移交及协调处理其它涉旅企业与旅游者的旅游投诉案件;
3、负责处理上级转办或交办的旅游投诉案件。
二、旅游市场执法检查职责
(一)宁夏旅游执法总队职责
1、负责做好全区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的全面统筹和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调查处理国家旅游局督办、省际间和跨市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
3、负责指导督查各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检查全区出境组团旅行社(含在银川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工作;
5、做好全区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工作,建立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黑名单”。
(二)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的旅行社(含本自治区及外省、市、县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星级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工作;
2、根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3、做好旅游行政执法信息的上报工作;
4、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导游人员带团执业职责
(一)宁夏旅游执法总队职责
1、负责安排部署全区导游员带团执业检查工作;
2、指导、抽查全区导游员带团执业情况;
3、定期对全区导游员带团执业情况以及各市对导游员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二)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1、在本辖区内检查导游人员带团执业情况;
2、定期向宁夏旅游执法总队上传上报检查数量及导游人员违规情况。
四、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旅游局职责
1、负责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2、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旅游安全督导抽查工作;
3、督导各市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
(二)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1、依照《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辖区内各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依照《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旅游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
4、做好其他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关于全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宁旅 <执>发[2012]269号)文件同时作废。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