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8.06.2015  17:19

五市旅游局,各出境组团社:

根据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任务部署,结合我区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区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旅行社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2.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3.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旅行社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旅行社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履行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导游及领队等人员应将劝阻、制止游客玩火、违规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行为纳入日常工作。

第二条旅行社应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有内设机构的旅行社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开展每日防火巡查,重点巡查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使用蚊香、蜡烛、煤炉、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各岗位负责人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对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设施设备开关、阀门上有“常开”、“常闭”等标识标牌;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张贴维护保养单位、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在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经消防安全培训方能上岗,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应当安排导游或领队结合游客的生理、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的提示和教育。

第八条有条件的旅行社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志愿消防队员应包含消防管理人员、计调、保安员等服务人员,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足够的灭火救援力量。

第九条旅行社应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岗位共同参与的演练。

预案应明确火灾报警和接警处置、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针对旅游过程中,应制定导游或领队带团处置火灾的基本程序、方法和措施,对特殊的游客要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

第十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和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

(二)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

(三)超负荷用电,随意乱接电线;

(四)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五)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六)在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七)违规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附件2: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第一条旅游景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经营旅游景区的单位或个人是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旅游景区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天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消防重点的旅游景区应坚持昼夜防火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八)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开展定时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 旅游景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 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举办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旅游景区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 旅游景区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在游客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附件3:

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客房数50间以上的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还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当至少每2 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六)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厨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娱乐场所、会议室、厨房、茶坊等区域使用或者营业结束后,应清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气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工程部、安保部、客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当规范设置禁止、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客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并在客房显著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客房电视应设置开机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条 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九条 星级饭店及星级农家乐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客房、厨房、锅炉房、配电房、洗衣房、库房等场所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四)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或其他障碍物;

(七)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八)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