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二十一条”里的“干货”

10.08.2015  13:00

  面对经济持续下行压力和经济转型升级加速的背景,宁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真金白银为就业创业发放“政策红包”。

   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

  《意见》要求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或利用原有的经批准创建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对达到地级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级市给予每个孵化基地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基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和进城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失业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2%

  在促进就业方面,《意见》将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财政贴息

  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相应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约定服务期限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予以代偿。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就业

  对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城镇职工标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将创业贷款额度提至10万元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实施更加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地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扣减限额提高至6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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