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当心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4.2015  12:20
斗气”难“解气”小矛盾引发大事故

      “会不会开车,为啥‘别’我啊?”前不久,银川市的李先生在驾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轿车在马路上“较起了劲”,两车不仅你超我赶,最后后车还将前车“”停在了马路中间。一时间,不仅导致交通拥堵,车上的孩子也被吓得哭了起来。争执中,李先生也“挂了彩”,最终在路人的劝说下,双方才撤离了路面。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驾驶人因为一些小事与别人发生冲突后,不顾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解气而开起斗气车,险象环生,为交通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甚至造成车祸。在去年,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与儿子乘坐的汽车遭遇车祸,田连元受重伤,其子田某当场死亡,经《法制日报》记者向沈阳警方核实,此次事故系酒后开斗气车引起。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若为赌一时之气,泄一时之愤,开起斗气车,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付出惨重代价。据记者了解,追逐竞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有可能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最高刑罚可至死刑。
   1.“知罪者”寥寥
  “开得好好的,‘别’我的车干什么,我要是不追上去,也太孬了。要是出了事,找保险公司赔偿么。”对于是否知道开斗气车的后果,在记者采访的10位驾驶员里,知道这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驾驶员寥寥无几。他们均认为,大不了出了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赔偿,也有很多人表示,遇上那种情况,有时候也顾不得想太多,先解了气再说。
  “开斗气车主要是指驾驶员之间因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纠纷,从而相互斗气、追逐、故意碰撞、别车等行为。”青铜峡交警大队民警袁宏波告诉记者,开斗气车的危险性比较大,经常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为了斗气,采取互相超车、挤、逼对方车辆,甚至占用逆向车道超车、挤、逼对方车辆,极有可能使其他车辆因受到撞击或者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从而酿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而这种情形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开斗气车出车祸罪名可能很重
  去年6月19日,安徽省一个开奔驰的父亲寻找开宝马的儿子,街头巧遇,父亲急于将儿子拿下,上演两辆车的街头“决斗”和“舞蹈”,却让过往车辆和行人饱受惊吓,两人也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移送检察机关。
  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发现,不仅因为开斗气车造成的车祸不少,也有不少因为此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检察院的案例。
  那么开斗气车,究竟该当何罪呢?法律上是如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又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呢?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明确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第114条说明“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交通肇事罪”,则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些法条中不难看出,三个罪名不仅在定性上不同,量刑上差别也很大,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严重,最高可至死刑。
   3.开斗气车究竟“该当何罪”?
  对于开斗气车如何定罪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宁刚。他表示,开斗气车究竟如何定罪,关键是看对损害后果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开斗气车时,行为人对交通违法行为本身肯定是故意实施的,并且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即使是过失,也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开斗气车的行为人一般也只是想给对方制造麻烦,以发泄不满,并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一般也不存在直接故意,但可以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间接故意。而对于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难点就在于其客观表现。“如何认定因为斗气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对社会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危害,这就是是否构罪,构什么罪的关键了。”王宁刚说。
  而对于在实际的事故处理中如何判断和认定,民警袁宏波表示,在处理开斗气车时,要根据四个方面来考量。一是根据当时的车速、路况等来综合判断,在当时的情况下,开斗气车的行为是否具有高度的危险。如果很危险,但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而没有停止,则可以认定其主观方面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如果车辆发生碰撞,碰撞的部位、角度和力度也比较重要,因为这将作为判断其行为危险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行为人是否在客观上采取一定措施,想避免恶劣后果的发生。如果没有采取一定措施,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又很高,则可以认定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是行为人在第一个事故发生后,是否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第一个事故发生后仍然不管不顾,高速行驶,又连续造成了多个损害结果,则基本上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宣科负责人任宝宁也认为:如果确认两方存在追逐竞驶,就可以确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亦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处理,更别说发生交通事故。“当然,确定是这种罪名,需要做非常详细的调查,比如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双方斗气时行驶路线沿途的视频监控等。最后能否以刑法追责,就要看案件侦查之后所掌握的证据。”任宝宁说。
   4.“平心静气”才能“平平安安
  我国在1964年提出了要“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这几个字是一位交通工作者经过分析大量事故,率先总结出来的,许多司机都耳熟能详。可总有些人把“礼让三先”变成了“无礼三抢”。而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美国,出现了一个新词叫“路怒症”,顾名思义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而“路怒症”一旦发作,就会引发各种恶性事件,开斗气车就是其中之一。
  “斗气车造成的事故,原因归根到底就是人内心的那一点点好胜心理,争来争去的,结果是伤人又伤己。马路不是赛道,开斗气车影响的不光是自己和被‘别’的车,还有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袁宏波说,在日常驾驶中,一定要将心态放好,因为只有“平心静气”才有“平平安安”。为了防止和避免开斗气车,袁宏波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提前减压莫让不良情绪上车
  上车前可以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也可以听听相声、音乐,缓解自己焦躁的小心脏,这样上路后就算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也能很快化解。
   第二:控制好温度就能控制好情绪
  很多司机为了赶时间很容易忽略车内的温度,尤其在夏天,车内温度高,心情自然也就更容易烦躁,建议大家在上车后先把车内的温度调整好,这样既能让身体舒服,也能让心情舒畅。
   第三:避免不安情绪上车前检查行囊
  很多司机之所以在路上很烦躁是因为上车后发现一些重要的资料或用品没有带,这时候着急上火,所以建议大家无论是出门办事还是自驾游玩,出门前都先检查好行囊,别落下了东西,带上了焦躁。第四:路上别跟车内人员斗口
  开车时跟车上同行的人斗口很容易激发不良情绪,所以在开车时,要不就跟同行人员说说有趣的事情,要不就什么都不要说,别为了逞一时口快,导致“路怒症”发作。(记者 马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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