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06.02.2015  12:34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

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教民〔2015〕2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深入推进教育领域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牵头任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3号)的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试点,现就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经协商,确定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吴忠市利通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为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试点单位。

二、试点目标

以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探索建立教育行政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清晰、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培育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高教育行政部门运用执法手段管理教育的意识和能力,解决教育执法不到位、职责不清、能力不足、程序不健全、不会处罚不敢处罚等问题,促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三、试点内容

(一)开展行政执法梳理,明确行政执法职责

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和职权。试点单位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厘清执法主体和法定职权。要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执法职权,逐条逐项进行梳理、登记,分门别类地列出各自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通过梳理执法依据,确认执法主体资格,确保职权数量清楚。行政执法依据、职权目录要列清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具体条款、公布机关、实施时间、主要执行部门和共同执行部门及协助执行部门等基本内容。

合理分解执法职权。试点单位要对照职权目录,结合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所有行政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和岗位。可以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把行政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行政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职权分解要坚持科学合理、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以事定岗,以法定职,不得遗漏、增加、扩大行政执法权限。

明确执法职责。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试点单位要确定不同部门及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职责。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做到权责统一。

(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完善裁量基准和相关配套制度

试点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将本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职权,分类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本部门执行的裁量基准,并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种类、程序、幅度和方式等。在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统一全区教育行政职权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以解决裁量基准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同时,建立健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相关制度,包括:行政裁量权公开公示制度,即对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裁量结果等重大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即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不予处罚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即对涉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案卷评查制度,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报本级教育行政机构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本级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行政裁量责任追究制度,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试点单位要依据职权特点,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措施。完善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审查决定、案卷管理、统计分析、上报备案等工作运行机制。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健全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用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四)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试点单位应设立专门执法机构或队伍,将分散在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具有共同特征的执法权,相对集中,综合行使;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探索建立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执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五)开展案例分析工作,指导教育行政执法

试点单位要系统收集教育领域常见、典型违法行为,分类概括违法行为的特征、危害;分析具体执法案例,总结执法经验与方法;提出以执法手段,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四、试点期限和步骤

试点工作自2015年开始,至2017年底结束。

2015年,各项试点工作全面展开。上半年,完成教育行政职权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下半年,开始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出裁量基准和规则的讨论稿。

2016年,面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职权目录,开始建立“行政执法电子平台”,推进网上办理。面向社会征求教育行政职权自由裁量基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适时公布。在试点基础上,统一发布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范本。

2017年,总结推广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全区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教育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的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指定一位副局长专门负责,安排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开展试点工作,并为试点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试点单位要对照本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试点工作先从梳理行政职权入手,在此基础上编制办事指南和流程图,为开展行政执法打好基础。以学前教育、民办教育为突破口,采取先易后难、积少成多、稳步实施的方式,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边试点,边规范,边完善,推进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三)上下联动,共同推进。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法规处)负责制订具体计划,组织研讨会、培训班,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教育厅的工作计划及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上下要对应衔接,及时沟通,协作配合。对于试点单位,自治区将在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四)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各试点单位要重视信息工作,及时将试点工作的信息报民族教育处(法规处)。民族教育处(法规处)将及时分析总结,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提供工作指导,将好的经验和做法面向全区推广。

请各试点单位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民族教育处(法规处)。除试点单位外,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方案,组织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如愿意申请参加自治区和教育部的教育行政执法试点,请及时与我厅民族教育处(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马信

电  话:0951-401307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