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开展自治区政府 部门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19.02.2016  09:41

 

宁安办〔2016〕19号

 

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贯彻执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经研究,决定在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从落实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出发,进一步明晰职责,强化履职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着力构建与权责清单制度相配套的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法治保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体系。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职责法定。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上述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切实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问题导向。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安全生产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重点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履职范围及与履职相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进一步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责任边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

(三)坚持公开透明。 部门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应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确保阳光透明,杜绝寻租漏洞,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部门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的内容包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职责边界、对应行政权力和加强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措施等四个方面。

(一)部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对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认真梳理,明确具体工作事项。

(二)职责边界。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据现有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分清主办、协办关系,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应行政权力。 依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对照行政权力清单,梳理与履行职权所对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权力事项,严格限定权力使用范围,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加强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落实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责任追究、专项整治、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制度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

四、工作安排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梳理填报相关材料,并于2016年2月25日前将各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人员联络表传真报送至自治区安委办(电话:8622063)。清单的具体项目、编制标准可参照对应的各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或《自治区安监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纸质稿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安委办,电子稿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张国斌,联系电话:8622063)。审核后的责任清单,在征求部门意见并报自治区安委会研究审定后将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以编制权力责任清单为契机,落实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附件:  1.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表

2.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表

3.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4.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措施表

5.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人员联络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附件下载: af2016021908525307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