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法治之基 奏响法治政府强音——2017年宁夏政府法制工作综述

14.02.2018  19:41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党的十九大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将建设法治政府明确为“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要内容,坚持目标指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取向,力促法治理念厚植于政府每一项工作。

深化“放管服”改革 唱响职能转变主旋律

法治建设,首先要求政府正确履行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严防行政权力“越位”“错位”和“缺位”。

2017年,我区抓公权运行“关键环节”,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创新优化服务。在项目投资核准、资质资格许可等重点领域,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再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5项。

把权责晒在阳光下、摆到群众眼前,我区建立统一的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府43个部门保留行政职权事项1930项,市级政府部门平均保留职权2700项,县级政府部门平均保留职权2750项。

2017年,我区全面启动实施“政务云”,自治区41个部门、5个地级市、22个县(区)、247个乡镇街道均囊括其中,推行“三级四同”,62.7%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不见面”办理,从“群众跑”到“干部跑”再到“网上跑”的三级跳,在行政审批和公共便民服务五级网络贯通上走在了前列。

2017年9月11日,首批全流程“不见面”办理的17件事项办理结果全部通过邮政快递寄出。

发挥立法引领 筑牢制度地基强保障

为明确主体责任,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与相关部门加紧研究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到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由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在网上征求公众意见;赴基层听取意见……一部“接地气”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炉”。

2017年,自治区政府全年提请自治区人大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7件,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41件,在民生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创新等重点领域加强立法,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立法前瞻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继出台,为协调推进我区“三大战略”、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坚持立改废并重,全面清理不适应改革发展形势、阻碍政府职能转变、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修改、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1030件,各市、县(区)及其部门修改、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19件。通过全面“体检”和依法科学“瘦身”,使制度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完善决策机制 循法而行避免“拍脑袋

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道关口”。

2017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我区坚持论证、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真正实现群众参与、监督、检验。

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查及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均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全程列席政府常务会,促使决策的重大事项更加科学、合法、顺应民意。

创新建成“法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模式,打造新型法律智库。目前,全区政府系统共聘请法律顾问252人,27个市、县(区)政府全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四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基本形成。

推进执法改革 力促行政执法规范化

2017年,我区稳步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银川市启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暨市域综合执法改革,将住建、规划、城管等8个部门45个领域的502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纳入综合执法范畴;吴忠市进行覆盖城乡、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移交、下放15个部门404项执法事项;西吉县在全区率先建立了城市管理违规人员学习教育平台,人性化、服务型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中卫市被国务院确定为西北地区唯一一家推行“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试点单位。同时,中卫市又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报备、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确认纳入试点范畴,构建起覆盖两县一区及该市共89个行政执法主体统一的“一网、一中心、一平台”行政执法运行模式。

自治区首批确定32个单位作为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单位;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基本实现主要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件信息全覆盖;公安、税务、城管等重点执法部门实现了行政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我区行政执法正自觉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畅通纠纷化解渠道 用法治武器定纷止争

2017年,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持续深化在银川市、中卫市、石嘴山市开展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一方面将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统一由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统一了办案尺度,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行政复议办案工作人员中引入专家学者、专业律师等,提高了行政复议的质量,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通过改革我区行政复议渠道不断畅通,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初步形成。2017年,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81件,大量行政纠纷案件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得到化解,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政府不断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从诉前证据的收集准备、诉讼中的答辩、案件协调、判决后的执行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等做出明确规定,切实提升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水平。

此外,我区还推出一系列措施:开发应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系统,排查矛盾纠纷实现网上运行、网上登记留痕;完善县、乡、村综治中心实体化运作机制,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发挥仲裁委员会作为社会第三方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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