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权,清单外的市场管

22.10.2015  09:42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10月21日对外公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价格司司长许昆林等对定价目录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政府定价项目减少八成,定价清单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表示,重新修订发布的《中央定价目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它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目录修订严格遵循“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基本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建立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视价格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及时调整有关定价项目及其管理方式。

  据胡祖才介绍,此次《中央定价目录》修订的力度非常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大幅度缩减了定价范围。由以前的13种类减少到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邮政业务等7种类,定价具体项目由以前的约100种减少为20种,约减少了80%,最大幅度进行了精简。

  第二,定价目录清单化。保留下来的定价项目都是用清单的形式列明具体项目和内容,便于社会监督。

  第三,修改目录名称。以前叫“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根据价格法十九、二十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即中央政府管的价格。

  据了解,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到目前为止,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复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剩下的1个省近期也将完成。截至9月底,已经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公布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其他省份近期也陆续公布。“地方定价目录平均缩减的范围达到55%。”胡祖才说。

   政府定价有规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如何规范定价程序、管好定价行为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是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政府定价作出了非常清晰、完整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措施:

  首先,定价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

  其次,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一方面,对保留的极少数定价品种,政府制定价格要尽可能适应市场变化,尽量少定具体价格,尽可能制定一些办法和规则,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在定价程序上进行完善,让公众更多参与,不断完善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最后,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

  许昆林表示,成本监管十分重要。通过严格的成本监审,可以有效约束经营者成本不合理的上升。

  据介绍,最近在成本监审方面,国家发改委已经出台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这是国内首个超大型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成本监审细则,以后还会有更多的类似办法出台。

  许昆林说,通过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深圳的改革试点核减掉十几个亿,有效降低了用户电费支出。同时也要建立一些成本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总之,纳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使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记者 朱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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