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实施意见

12.10.2016  17:4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从身份定位、成果产权保护、经费支持、子女保障等多个方面出台措施,切实保障和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创新创业中发挥引领作用。
  《意见》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相同层次在职科研人员待遇或享受同区域市场化薪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意见》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要求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产权保护,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意见》还加大了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扶持力度,其日常经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申报。对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成果显著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且能充分发挥进站博士后作用,成绩突出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完成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以及完成科研成果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博士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意见》还明确了相关服务保障制度,即为外籍来宁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手续。博士后在站人员,可依据本人意愿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迁移。鼓励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宁夏日报  记者 马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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