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19.02.2016  2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对涉及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方式疏通下的渠道。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县处级女干部也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另行安排。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工作制度,凡属必须交流的干部应按规定进行交流。
第十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问责的各项规定修订完善银川市系列问责办法,凡出现中央和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满一年经考察表现突出的可安排适当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包括不称职、不胜任、人岗不相适等情况。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区市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在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个别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尤其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银川市若干规定出台后,依然顶风违纪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6.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7.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8.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
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9.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10.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1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综合得分在同级同类人员中排名落后、差距明显,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或在组织部门开展的考核和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13.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在上级组织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或者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两年或者连续两次排名落后且问题突出的,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14.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不达标等次,或综合得分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列后3位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15.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试用期内受到问责处理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16.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再次被否决的。
17.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引发严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事故、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18.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确需解决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9.经纪律审查、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有违规行为,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或者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
20.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1.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22.被召回管理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23.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整动议。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初步认定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需要启动调整程序的,可以由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研究提出,也可以由分管领导或纪检、组织部门向党委(党组)提出建议。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研究决定。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组织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与被调整干部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
第十七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待遇不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九条  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
第七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不得避重就轻、以党政纪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对拒不服从调整的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运行情况、优化方向和领导干部工作状态、履职实效、作风能力等作出客观评价判断。绩效考评牵头单位和纪检监察、检察、信访督办、审计等单位,应及时主动向组织部门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制度,以科学合理的考评为前提,全方位、立体式、多层面考察干部和识别干部,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对被调整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加强培训教育和跟踪管理。因年龄、健康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遵循《银川市市管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容错免责机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客观因素与主观故意、失误与失职、工作态度与实际效果,注意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敢于担当、先行先试干部与擅权专断、明知故犯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分开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贯穿到干部工作全过程。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坚决纠正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营造忠诚、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干部能上能下与干部选任工作同督查、同报告,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专题报告。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放任自流工作不力的,视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市委办公厅印发的《银川市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银党办发[201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