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宁夏回族自治区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答 ...

05.11.2015  10:03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实施之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要战略部署。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干部能上不能下,是一个亟需破解的难题。为此,今年7月份,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自治区党委及时研究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这个《实施细则》,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的需要。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遵循。中央《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全面总结我区干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既与中央精神一脉相承,又充分体现地方实际,是我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成果。
  二是“倒逼”干部干事创业的需要。干部就要干事。《实施细则》突出问题导向,剑指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等不良现象,有利于实现优进劣退,“倒逼”干部不敢懈怠,激励干部奋发有为,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促使干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为建设“四个宁夏”担当有为、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三是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需要。《实施细则》鲜明地亮出了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强调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作风上不实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者能力不够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该降的降、该免的免、该调整的调整。这对防止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建设风清气正的干部队伍,营造“山清水秀”的从政环境,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问:对照中央《规定》,我区《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答:我区《实施细则》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持一致性。中央《规定》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基本遵循。《实施细则》坚持忠于《规定》、源于《规定》,《规定》中有关干部“”的指导原则、渠道方式等规范性界定都原原本本吸纳到《实施细则》中,体现落实《规定》的严肃性。二是注重操作性。《实施细则》立足我区干部工作实际,同时借鉴参考其他省区经验做法,对中央和自治区现有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赘述;对《规定》只有原则性要求的,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体现创新性。《实施细则》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干部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诸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适用情形、调整程序、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等,提出新举措。同时,注意为基层的探索创新预留一定空间。
   问:中央《规定》和自治区《实施细则》都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请问《实施细则》提出了哪些能下的渠道?
  答:《实施细则》与《规定》保持了一致性,都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问责处理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其中,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即到龄免职(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等作出规定,也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提出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补充,增加了8种情形,进一步加大了调整力度。
   问:您刚才提到,《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增加了8种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适用情形,请问具体是哪8种情形?
  答: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也是《实施细则》的重点内容。中央《规定》提出了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我区《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进行了调整补充,同时增加了8种情形。这8种情形是:1.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2.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3.领导干部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损害等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较轻、不适用问责处理,需要调整的;4.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确需解决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5.管理教育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6.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综合得分在同级同类人员中排名落后、差距明显,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7.经纪律审查、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有违规行为,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或者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8.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问:刚才您谈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适用情形,那么请问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
  答: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中央《规定》提出了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5个步骤。我区《实施细则》增加了调整动议环节,并把它作为第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以及由谁决定启动调整程序的问题,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操作性。
  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方式,中央《规定》和我区《实施细则》都规定,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原则,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业放在首位。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
   问:《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处理。请问应该如何把握政策界限?
  答:调整处理干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关乎干部的前途、名誉、待遇,必须准确把握界限,积极稳妥实施。首先,必须发扬担当精神。《实施细则》提出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我们要切实负起责任,直面现实矛盾和问题,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对应当处理的坚决调整处理,不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其次,必须认真甄别核实。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运行情况、优化方向和领导干部工作状态、履职实效、作风能力等作出客观评价判断。建立健全干部容错免责机制,注意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敢于担当、先行先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明知故犯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分开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第三,必须严格操作程序。《实施细则》规定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6个程序步骤,同时对每一个程序步骤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程序规定,是公平公正、健康有序推进干部能上能的重要保证。我们要严格执行、不搞变通。特别是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的内涵,合理确定“”的方式,确保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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