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工作

30.03.2016  15:15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边界,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自治区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旨在从制度和程序层面,推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有效开展。

  《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内涵要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指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二是明确了诉求分类。按照信访目的,把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了依据。三是明确导入途径。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办理民政业务的,要求民政部门给予处罚的,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到民政法定业务办理途径办理;对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以及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劳动争议或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诉、调解仲裁等司法程序或相应的法定途径处理。四是明确了衔接配合。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法定途径信访诉求的分流引导工作,机关内设机构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五是明确了保障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民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舆论氛围;加强督导检查,采取专项督查、目标考核、典型引导、通报表彰等方式,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完善工作制度,与信访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同步,边实践边总结,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清单》明确了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三类信访诉求的含义和范围、需要导入的法定途径和逐一对应的法律依据,为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提供了参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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