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出租车 领刑3年半

28.05.2015  09:10

  19岁的马某持仿真枪抢劫出租车司机。5月27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马某小学毕业后,在惠农区一公司打工。2014年9月7日3时许,马某携仿真枪在惠农区河滨街建设银行附近打车,以前往惠农区北农场为由乘坐了由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北农场附近偏僻处时,马某让王某停车,持仿真枪胁迫王某,当场抢走现金360元及一部手机。随后,马某让王某下车打开后备厢,企图将其锁在后备厢时,王某逃脱。案发后,马某赔偿了王某现金1200元。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马某持械抢劫,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但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依法或者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房方 刘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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