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 印发《全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4.07.2017  22:05


 

 

 

 

 

 

宁卫计办发〔2017〕310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现将我委制定的《全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稽便函〔2017〕7号)要求,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赋予我区的改革试点任务,结合我区卫生计生监督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宁夏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环境。

二、试点任务

确定在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中卫市卫生监督所、平罗县卫生监督所、西吉县卫生监督所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年底前,各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四类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卫生计生许可窗口、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亮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宁夏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另行印发)出台后,试点单位要依据该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信息公示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受委托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试点单位要结合全区“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单位《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公示,并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试点单位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试点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执法程序,编制本单位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根据试点单位行政执法证件持有情况,编制《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统一公示。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追溯,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试点单位统一执行本系统各类执法行为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各单位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试点单位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全区新任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监督员资格;未取得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活动中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试点单位的相关科室、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试点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试点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制订完善制度。试点单位要根据《宁夏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另行印发)制订本级具体管理制度,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执法类别,制订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流程,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 试点单位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单位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 试点单位要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版)》(原卫生部令第87号)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采取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摄像机等装备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试点单位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试点单位要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试点单位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5.强化记录实效。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据《宁夏卫生计生监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另行印发),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行政部门要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 试点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确定审核范围。

(1)试点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结合执法事项、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试点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试点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7月17日-28日)。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于2017年7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组织试点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业务骨干到有关地区进行观摩培训,并对试点单位的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为下一步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二)制订制度阶段(2017年7月31日-8月30日)。本实施方案中要求试点单位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各试点单位要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未列入试点地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定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月)。试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7年9月起按照新制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试点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形成不同侧重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地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1月)。试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对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并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并抄送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2017年11月中下旬我委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形成自治区卫生计生系统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报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把推进三项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我委将对试点地区在工作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

(二)强化统筹衔接。试点地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开展试点工作要与2017年开展的监督抽检、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推进“放管服”改革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行监督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在原有推行三项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完善,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同时要注重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三)抓好宣传引导。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试点推进过程。

(四)强化督促考核。要切实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试点地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综合监督处 杨晓军

联系电话:0951-5053104   传真:0951-504270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联系人:法制稽查科 邹建民

联系电话:0951-5092010   传真:0951-5092007

邮       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