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政府法制办扎实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

27.06.2016  22:01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6〕13号)的要求,我办专门下发《中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卫法制发〔2016〕1号)文件,要求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认真对照文件,对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主体性质和主体确认依据发生变化的,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委托依据、委托手续和委托权限有所调整的,以及执法人员中有不在职、不在编、不在岗、合同工持执法证等情形的进行清理,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及时申报,领取执法证。

现我市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均将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持证人员情况汇总表、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吊销、注销证件人员填报表上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我办将严格审查,及时汇总,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