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引纠纷 公证调解化矛盾

21.11.2015  00:11
  近日,永宁县公证处来了一对夫妇,手持委托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缘由是一起因借款引发的房产抵押事项。
  半年前,青铜峡市的李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由李某的朋友张某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并要求张某做了委托公证,即李某不能按时还款,王某有权出售张某的房屋。转眼到了还款期,王某多次寻找李某还款,李某拒接电话。情急之下,王某为了实现债权,就手持张某的委托公证书,意图出售张某的房屋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处立即从出具委托书的公证处查询到张某的电话,并向张某核实是否委托王某出售他的房屋,张某回答并不知情,也不知道自己做过委托书。于是工作人员建议张某立即到本处与王某将事情说清楚。原来,张某只是出于义气为朋友做抵押担保,也稀里糊涂地办理了委托公证,完全没有理解办理委托公证的真实含义,也不知道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可是张某的确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允许王某出售他的房屋,只是自己并没有见到30万元借款,更谈不上使用了。随后两人为出售房屋发生了争执,永宁县公证处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进行劝解,在公证员的再三劝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王某让张某尽快联系李某,让李某在一周内把自己的本金还清,鉴于担保人张某本人并没有使用借款,也是受害方,王某同意先不处置张某的房产,并同意免去李某借款的部分利息。张某为了保住自己的房产,也鉴于王某的通情达理,同意在一周内帮助李某共同把借款还清。一周后,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王某顺利地要回了自己的借款,张某也保住了自己的房产。
  据永宁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公证法也明确了公证调解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公证实践中,人们往往忽略了公证调解的作用。本案中,永宁县公证处做到了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大胆使用了公证调解制度,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通过这一案例,也让大家更多地思考公证存在的意义,不仅仅要从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角度考虑问题,还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办理公证,使公证工作的“服务”理念得到充分落实。(记者 杨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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