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次修订《立法程序规定》

04.05.2016  16:58

  实施15年,我市“管法的法”——《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首次全面修订。《立法程序规定》自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施行实施15年来,对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银川,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国家新修订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修订后的《立法程序规定》,由过去的“五章三十七条”修订为“六章四十条”。重点从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和加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为了增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广泛性,修订草案增加了“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等新的内容。

  修订后的《立法程序规定》特别明确了“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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