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试行柴油车辆“黄改绿”

07.04.2016  15:55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月1日,宁夏环保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我区将试行柴油车辆“黄改绿”。

通知》提出,4月1日起,我区将借鉴山东等省柴油黄标车后处理装置改造试点工作经验,试行柴油车辆“黄改绿”工作。对于各地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以后的国Ⅱ标准柴油车辆,在加装尾气净化设备(DPF)后,经尾气检测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可以按照绿标车进行管理。“黄改绿”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对于各地2005年以后注册登记的国Ⅱ标准柴油车辆,符合改造条件且未申请办理“黄改绿”的,车主须在2016年7月1日前提出延期淘汰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延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

黄改绿”车辆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环保定点检测,检测合格后领取“黄改绿”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此类车辆不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等业务。同时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专设机动车“黄改绿”业务受理窗口,开展对“黄改绿”车辆的受理、审核工作。若发现“黄改绿”车辆尾气超标的,限期治理,有拆除和闲置净化设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换发的“黄改绿”环保标志,公安部门予以注销报废,交通运输部门收回并注销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根据《通知》,2016年年底,我区基本淘汰黄标车,同时逐年加大老旧车辆淘汰力度。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开展资金补贴工作,补贴资金以地级市人民政府为主,补贴标准按照车辆提前淘汰年限、车辆类型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补贴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报废的黄标车,不再享受补贴。自治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各市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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