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扶贫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3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简称《条例》),宁夏扶贫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轨道。《条例》包括总则、范围和标准、规划和计划、扶贫开发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九条,定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晓光介绍,《条例》有四大亮点,第一、首次明确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次《条例》着眼于精准扶贫,因人因户因事扶贫。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脱贫标准,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定期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自治区、县、乡扶贫网络信息系统。对已经认定为脱贫,但易于返贫的村和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继续扶持,防止返贫。《条例》还注重扶贫工作的规划引领,资源整合。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等规划相衔接。规划和计划是申报和批准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安排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整合行业资源、检查验收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依据。《条例》中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教育扶贫。对农村贫困户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给予免费和补助,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接受技能培训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彦宁介绍,全区目前还有58万贫困人口,从长远看,即使这些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也极易因灾、因病和市场风险等因素返贫。所以扶贫开发将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有法律来保证扶贫开发的顺利推进。宁夏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出台,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区、依法办事在扶贫开发事业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