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基层环保执法体系逐步完善

09.12.2015  16:07

为进步一规范全区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结合我区污染源监管工作实际,对现有的《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修订。”近日,作为承办单位,自治区环保厅答复道,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在积极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该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环境监察规定》,厘清了自治区、地级市、县(市)三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建设项目、污染源等方面的环境监察职责,为环境监察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自治区“两会”上,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提出“关于健全我区基层环保执法体系建设”的建议,为我区基层环保执法体系建设把脉建言。

为实现环境监管的程序化、规范化、痕迹化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污水处理厂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火电企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一批环境监管法律文书,正在组织完善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程序,为严格依法履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认真落实自治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在环境保护大检查督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问题突出的贺兰、中宁、隆德、西吉县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约谈县政府和基地管委会,对中宁、隆德、西吉县政府进行了挂牌督办。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环境监察及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立案工作程序,对吴忠、固原两市和青铜峡、永宁、中宁三县(市)开展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稽查,督促各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工作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坚持权责一致,组织编制了《环保系统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对照国家各项建设标准,切实加强环境监察机构、队伍、装备和业务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经多方努力协调,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组建了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通过机构整合,自治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执法职能更加突出,执法地位更加凸现,协调牵头作用更加有力,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经查,全区共有环境监察机构27个,其中,自治区级环境监察机构1个、地市级6个、县(市、区)级20个。目前,除银川市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贺兰县,吴忠市同心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等7个县(市、区)单独设立环境监察大队外,其他13个县(市、区)都未单独设立环境监察大队。自治区环保厅组织申报了中央环保专项资金518万元,在自治区本级、银川市、石嘴山市建设了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项目,共配置车载移动执法箱32套,PAD执法终端126个,车载移动视频监控和传输设备3套,有效提升了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建立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轮训制度,计划通过三年时间,组织全区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组织开展了“第一期全区环境监察大轮训”和“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数据会审培训班”,培训监察人员230人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不断加强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共发送环保公益短信50万条,宣传单20万份,宣传手册12万册,宣传品10余万件,放映环保宣传片300余场。先后组织开展了环境教育培训3次、环境保护“十进”活动19次,展出宣传展板230块,为环保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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