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残疾人驾驶汽车新政策

16.08.2016  12:05


近日,自治区残联会同经信委、公安厅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今年4月,中国残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6]16号),对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进行部署。这是继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3令、2016年1月公安部139号令之后,国家关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又一新政策。为深入贯彻好这一政策,规范我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相关工作,自治区残联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该《通知》。

通知》规定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身体条件,指定全区22个县(区)医院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初始体检机构、自治区人民医院等5家医院为重新体检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为最终体检机构,规范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身体条件规定,严把体检工作关口;明确培训承担机构,完善培训办证措施;加强辅助装置监管,确保辅助装置质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新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政策的出台,凝聚着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和对残疾人的关爱关注,为残疾人的出行和广泛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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