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加强职业病防治意见

26.11.2015  18:32

 

 

近日,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对改进和加强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了新的部署。

近年来,全区职业病总量持续增加,职业病危害范围不断扩大,接触粉尘、锰、苯、铅、一氧化碳、硫化物、噪声、高温、电磁场等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已超过1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职业病病人150例,职业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为此,自治区安监局在深入调研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该《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将通过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确保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警示标志设置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和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有效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

意见》规定,各地要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任务和阶段性特点,适时选择1个至2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重点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深化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粉尘、高毒物品、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和监控,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条件和生活质量,落实职业病病人的工伤待遇,促进我区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意见》还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