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型高强钢筋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建发〔2014〕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600号),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宁建发〔2012〕84号),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型高强钢筋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 系 人:王大钧 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联系电话:0951-5041177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型高强钢筋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7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型高强钢筋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60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型高强钢筋,是指按设计施工图纸规定的尺寸、形状加工成型,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及以上的混凝土结构用非预应力钢筋制品。
本规定所称组合成型钢筋,是指由多个单件成型高强钢筋组合成二维或三维结构的成型钢筋制品。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成型高强钢筋和组合成型钢筋的加工、经营、使用活动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成型高强钢筋和组合成型钢筋的监督管理,建立与之配套的高强钢筋产品标识管理以及绿色建材认证制度。
5个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本辖区内成型高强钢筋和组合成型钢筋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管辖范围内成型高强钢筋和组合成型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采用高强钢筋、成型高强钢筋。
第二章 加工企业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型高强钢筋加工配送的企业,应按照《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要求,取得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备必要的检测和生产设备(见附录一、附录二),建立完善的加工质量控制和钢筋原材料试验检测制度。
加工配送企业安装的加工现场及成品出厂视频监控系统、原材料强制分类认证、成品出厂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及时将有关数据和视频上传监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成型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作为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依据:
(一)查实或者征信系统有生产假冒伪劣钢筋产品、制品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生产设备、产成品及加工过程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所属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出具高强钢筋、成型高强钢筋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八条 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不得开展成型高强钢筋、组合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业务,不得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成型高强钢筋、组合成型钢筋的投标。
第三章 委托与合同管理
第九条 成型高强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加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加工企业签订《成型高强钢筋购销合同》,内容除应符合示范合同文本的要求外,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建设、监理、施工企业派驻成型高强钢筋加工企业的监管人员名单以及工作责任;
(二)加工企业派驻到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以及工作责任;
(三)履行合同所需电子和书面订货、发货、验货单的内容、格式、执行标准、高强钢筋分类认证和标识的标注等,并符合上报监管部门、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查以及施工监理的要求;
(四)抽样检验检测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和费用承担;
(五)交货验收前、后的责任。
第十条 成型高强钢筋购销合同双方,应按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成型高强钢筋的应用信息和数据。
第四章 应用加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工成型高强钢筋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在加工成型高强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加工企业召开加工技术交底会,并向各方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并形成会议纪要。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对钢筋进行翻样,制作钢筋翻样详图,按合同约定编制成型高强钢筋配料单及电子订货单,交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经三方签字、加盖印鉴后发送加工企业。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加工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合同约定派驻人员进场(厂),并按照规范规定和合同内容对成型高强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进行检验检测和加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成型高强钢筋加工配送应采用直接订货方式签订《成型高强钢筋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凡因故不能采用直接订货方式、而必须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对委托加工的钢筋原材料进行检验,并共同见证取样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向加工企业交付钢筋原材料、发送订货单,检验合格后发送的订货单应当附有钢筋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加工企业实验室可以在加工前及加工过程中对委托方交付的钢筋原材料进行质量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加工企业不得投入生产,应予以退货,各项费用及违约责任由委托加工方承担。
见证检验合格的钢筋,加工企业应当负责保管与维护,按委托加工项目分区、分类存放,设置标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与加工企业办理钢筋原材料交接手续,加工损耗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加工企业在成型高强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加工前,应当核对订货单、原料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钢筋的分类认证标识、规格、牌号、下料长度、数量、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位置等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组合成型钢筋加工的焊接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在焊接或机械连接前,应当核对高强钢筋分类认证标识,并按规定进行型式、工艺检验。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接头试件,应当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取得合格的型式、工艺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给加工企业下达组合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并附有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检验报告复印件。
未取得组合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加工企业不得进行钢筋焊接、机械连接。
第十七条 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订货单、加工通知单、相关标准及规范制作成型高强钢筋、组合成型钢筋;加工成品应当按单位工程、钢筋类别、施工顺序,分类、分区存放,并设置标识;钢筋机械接头应加设保护帽。
第十八条 加工企业应重点对钢筋存放区、加工区、进出门等处进行视频监控录像,所得影像资料与出厂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资料配套存档,共同作为企业技术管理资料备查。
第五章 出厂与交货管理
第十九条 加工企业在成品出厂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成品保护和妥善包装。
第二十条 加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对出厂成品进行自检,出具《成型高强钢筋出厂自检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成型高强钢筋、组合成型钢筋出厂前,加工企业应在明显处加挂标识标牌,无标识标牌的不得交货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共同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各方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印鉴;验收不合格的退回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负责向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上传该工程项目成型高强钢筋应用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未经交货验收或交货验收不合格的成型高强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
第六章 加工与使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钢筋加工、运输、交货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并对交货验收前的质量负责。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订货单、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并对交货验收后的成品质量负责。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使用未经交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成型高强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应当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工企业对委托加工保管的钢筋原材料负责,严禁随意调(更)换经检验合格的钢筋。
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对组合成型钢筋的质量管理,并按合同约定对焊接和机械连接质量负责。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单位工程完成以下成型高强钢筋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一)成型高强钢筋购销合同;
(二)成型高强钢筋订货单(含电子版);
(三)原材料合格证和自检、复检报告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字,经办单位加盖公章);
(四)组合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检验报告;
(五)焊工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加工企业公章);
(六)加工企业提交的《成型高强钢筋出厂自检报告》;
(七)成型高强钢筋产品合格证;
(八)成型高强钢筋交货验收单;
(九)成型高强钢筋施工现场进场、存放、使用情况影像资料;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加工企业应当以购销合同为单位,完成以下成型高强钢筋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并设专人保管,分类定期保存,保证可追溯性:
(一)成型高强钢筋购销合同;
(二)成型高强钢筋订货单(含电子版);
(三)钢筋原材料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文件复印件,以及合格证和自检、复检报告;
(四)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组合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
(六)焊工岗位证书复印件;
(七)成型高强钢筋制作加工质量自检记录表;
(八)《成型高强钢筋出厂自检报告》复印件;
(九)成型高强钢筋交货验收单;
(十)原材料进厂、加工、成品出厂情况影像资料,并与出厂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资料配套存放;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加工企业提供有关成型高强钢筋、组合成型钢筋质量情况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加工企业对钢筋原材料、成型高强钢筋和组合成型钢筋质量进行抽查;
(三)查出影响钢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停止加工和继续使用成型高强钢筋。
第二十九条 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整改,并列入征信系统不良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钢筋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
(二)未取得组合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提前进行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的;
(三)不执行相应的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的;
(四)未经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书面授权,随意调(更)换委托加工钢筋原材料的;
(五)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上传建设工程项目成型高强钢筋应用信息和数据的;
(六)现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存放钢筋原材料和成品的。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整改,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编制的成型高强钢筋配料单及电子订货单,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即发送加工企业的;
(二)未进行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放组合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的;
(三)未经交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使用成型高强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的;
(四)工程施工不按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绑扎成型高强钢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改,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委托加工时,钢筋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签发订货单的;
(二)未进行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在组合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上签字的;
(三)未经交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签字同意使用成型高强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成型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企业检测设备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技术要求 |
1 | 600KN强度试验机 | 1 | 1. 测量范围: ≤600KN; 2. 测量精度: ±1%; 3. 分辩率: 0.01mm; 4. 有效拉伸空间: 600mm; 5. 有效试验宽度: 500mm; 6. 位移测量精度: 示值的±0.5%以内; 7. 变形测量精度: 示值的±0.5%以内。 |
2 | 1000 KN强度试验机 | 1 | 1. 测量范围:≤1000KN; 2. 测试精度: ±1%; 3. 分辩率: 0.01mm; 4. 有效拉伸空间: 800mm; 5. 有效试验宽度: 550mm; 6. 位移测量精度: 示值的±0.5%以内; 7. 变形测量精度: 示值的±0.5%以内。 |
3 | 金相试样切割机 | 1 | 1.最大切割直径:≥80mm; 2.功率:≥3.0KW; 3.具备外接冷却系统。 |
4 | 金相试样磨抛一体机 | 1 | 1.应为具备研磨、抛光复合功能的制样设备。 |
5 | 金相显微镜 | 1 | 1.目镜:≥10倍; 2.物镜:≥100倍; 3.载物台移动范围:≥30mm×30mm; 4.摄像器像素:≥300万。 |
附录二:
成型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企业生产设备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功能要求 | 技术要求 |
1 | 钢筋调直切断设备 | 2 | 具备自动调直、定尺、切断和计数等数控功能。 | 1. 矫切长度精度≤±1mm; 2. 钢筋直线精度≤2mm/m。 |
2 | 钢筋数控弯箍设备 | 3 | 具备自动调直、定尺、弯曲、切断和计数功能 | 1. 长度精度≤±1 mm; 2. 弯曲精度≤±1度; 3. 最长箍筋边≥2.2m。 |
3 | 钢筋切断生产线 | 2 | 具备自动喂料、定尺、切断和集料功能。 | 1. 钢筋直径范围:10-50mm; 2. 剪切精度≤±2mm。 |
4 | 钢筋弯曲设备 | 3 | 具备弯曲角度、位置自动控制功能。 | 1. 弯曲直径范围:16-40mm; 2. 弯曲精度≤±1度。 |
5 | 连接螺纹加工设备 | 2 | 具备自动喂料、螺纹自动加工、自动集料等功能。 | 1. 套丝直径范围:16-40mm。 |
6 | 钢筋笼滚焊设备 | 1 | 具备自动绕筋、自动焊接、轴向旋转和移动等功能。 | — |
7 | 钢筋桁架焊接设备 | 1 | 具备自动喂料、调直弯折成型、定位、组合焊接、组合成型钢筋切断等功能。 | 1.应满足JG/T368-2012《钢筋桁架楼承板》技术要求。 |
8 | 钢筋网成型设备 | 1 | 具备纵筋自动喂料、横筋自动落料、自动成排焊接、网片自动切断等功能。 | 1. 焊接钢筋直径:5-12mm; 2. 焊接速度≥100row/min; 3. 焊接能力:12mm+12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