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法院审结首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09.10.2015  17:35
  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宁夏某房地产公司诉王某、金某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据悉,这是惠农区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金某借款36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偿还借款。金某诉至惠农区法院并提出诉讼保全,惠农区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在宁夏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18万元。后金某向惠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宁夏某房地产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惠农区法院驳回该异议。今年7月14日,宁夏某房地产公司以其与王某之间的债权最终未确定为由向惠农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不得执行王某在宁夏某房地产公司的18万元债权。
  经审理查明,宁夏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在保修期满后未支付质保金,仅仅以其自制的维修单来抗辩其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尚未确定。法院审理认为宁夏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18万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宁夏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杨春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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