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通知

02.09.2016  23:03

各市、县(区)民政局,全区社会组织:

  为聚焦精准扶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四个宁夏”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号)精神,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拟建立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库,现向各市、县(区)及全区社会组织征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具体如下:

    一、  征集范围和时间

    1.  征集范围:各市、县(区)民政局,全区社会组织。

    2.  征集时间:2016年9月1至9月30日。

    二、  征集项目

  (一)社会服务类项目。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重点围绕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设计项目。

  (二)职能转移类项目。各相关部门及其主管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行业从业资格认定、行业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行业准入以及行业投诉调解处理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和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规范、标准制定、组织评估、技术培训等辅助性和技术服务设计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除外。

    三、  项目设计要求

  (一)各市、县(区)根据职能任务,结合工作实际,拟定上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各全区社会组织依据章程规定范围,紧密结合自身承担服务事项设计项目,予以积极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有公益性、广泛性、迫切性、针对性、成效性、创新性、推广性、保障性和落地性特征。

  (三)项目设计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受益群体、时间范围、实施计划、资源投入及使用方案、具有专业的服务团队、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量化的服务成效。项目金额原则上在10-30万元之间。

  (四)项目要有明晰的编制预算。项目支出包括社会服务支出、项目执行费用和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1.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和发放款物支出;在项目方案列明的服务种类或受益对象的基础上,填列“资金预算支出明细表”,列明拟开展服务活动和发放款物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2.  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和宣传等费用,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10%。编制预算时,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预计执行项目所需费用。

    3.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可列报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10%。编制预算时,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并列明预计购置固定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四、  报送方法及截止时间

  项目计划表及项目申报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均须上报。请各单位及社会组织务于9月30日前报送。

  邮寄地址:银川市凤凰北街176号702室。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杨建国          0951-5915512

 

  附件:1. 项目计划表

          2. 项目申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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