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引客入宁”旅游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6.2015  20:17

五市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特色鲜明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鼓励旅行社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升我区旅游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业实际,经自治区财政厅、旅游局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请五市旅游局和旅行社遵照执行。

 

附件:“引客入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13日


引客入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关于做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 》(宁党发(201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年 第一次)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特色鲜明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鼓励旅行社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升我区旅游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三条  旅游奖励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自治区注册的旅行社。

第五条 旅游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自治区旅游局为奖励事项的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为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奖励项目

旅游市场拓展奖

根据对旅行社年度客源市场接待人数贡献率、年度客源市场接待人数占比增长率、冬季旅游客源市场接待人数、组织直飞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客源市场促销活动、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投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奖励等次。设立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鼓励奖五名。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说明及时间

(一)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引客入宁”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报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五市旅游局)初审。

3、初审结果报自治区旅游局。

4、自治区旅游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

5、对奖励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6、下达奖励资金。

(二)考评打分说明及依据

1、确立考评等次。根据考评打分表进行打分,按照考评总分进行排名。排名第一位获一等奖,排名第二、第三位、第四位获二等奖,排名第五至第九位获三等奖,排名第十至第十四位获得鼓励奖。

2、五市旅游局负责审核旅游宣传促销及投诉情况。

3、年度游客接待人数从全国旅游团队管理系统提取。境内客源市场人数以在宁停留3天2晚以上的团队人数计算。

4、冬季客源市场接待人数是指上一年度11月1日起至当年3月31日期间的接待人次之和。

5、直飞航线包机不包括政府给予航线补贴的包机。旅游专列数量以在宁停留3天2晚,且游客数量不低于300人的专列计算。

6、参加客源市场促销活动,由自治区旅游局和五市旅游局根据促销活动工作情况进行打分。旅行社牵头组织客源市场促销活动事前报自治区旅游局批准、备案,否则不予计分。

(三)申报单位于12月1日前报五市旅游局初审,五市旅游局于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旅游局审核。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对于有违反《旅游法》及《旅行社安全规范规定》情况的旅行社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励申请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直接取消其三年评奖资格。

(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引客入宁”旅游奖励办法》(宁旅办发【2013】105号)、《关于对港澳台地区旅行社组团来宁夏旅游的奖励办法(试行)》(宁旅办发【2013】140号)和《关于应邀来宁踩线旅行商接待办法》(宁旅办发【2013】106号),自《“引客入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废止。

(四) 《“引客入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 此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旅游市场拓展奖考评打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自评打分

审核打分

1

年度客源市场接待人数贡献率

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客源市场人数与全区旅行社年度接待人数的比值,每1%份额计10分;

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外客源市场人数与全区旅行社年度接待人数的比值,每1%份额计10分。



2

年度客源市场接待人数占比增长率

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内客源市场人数市场份额每增长1%,计10分;

旅行社年度接待境外客源市场人数市场份额每增长1%,计10分。



3

冬季旅游客源市场接待人数

冬季旅游每接待境内客源市场   1000名游客,计5分;

冬季旅游每接待境外100名游客,计10分。



4

直飞航线旅游包机数量

每一架次(往返)境内直飞航线包机计10分;

每一架次(往返)境外直飞航线包机计15分;



5

组织旅游专列数量

每一列旅游专列计10分。



6

客源市场促销活动

参加自治区旅游局宣传促销活动,1次计5分;牵头承办宣传促销活动,1次计5分;参加五市宣传促销活动,1次计1分;



7

智慧旅游建设

有独立域名网站,计2分;网站有电子商务功能,计1分;旅游电子认证全面覆盖分支机构,计3分;旅游电子认证全面覆盖专职导游,计3分;旅游电子认证全面覆盖旅游车辆,计1分。



8

旅游投诉

游客一般性投诉,一次减3分;重大投诉取消当年奖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