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08.12.2016  18:04

各市、县(区)民政局,有关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 11月10日至18日,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组对自治区三个行业主管单位、五个大市及部分县(市)、区社会组织业务监管、登记管理、综合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分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检查重点围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能够按照民政厅统一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围绕社会组织登记、监管、执法、改革以及涉企收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及反邪教宣传等重点内容,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社会组织深化改革、行业监督、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检查组先后通过对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科协三个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重点检查调研,实地查看五市民政局和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抽检西夏区、大武口区、青铜峡市、原州区、中宁县五个县(市)、区民政局,对于全面了解掌握各受检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指导开展今后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检查坚持把法规政策宣传、业务知识培训、答疑释惑解难贯穿全过程,帮助受检单位提高了政策认识水平、提升了业务素质能力,解决了工作中面临的有关问题,及时消除了部分隐患,得到了高度重视,受到了普遍欢迎。

      二、  主要成效

  (一)各项改革持续推进

  一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加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审管分离新模式。银川市和固原市已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编随事转,人随事走”原则,两市民政局原来承担的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业务全部划归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初步实现了审批、监管分离。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社会组织业务受理方面,率先推行网上受理业务,研发“银川移动审批”手机APP,实现了掌上办理。优化审批流程,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各级均把便民服务作为改革的动力,优先从优化审批流程入手,积极为办事群众提供社会组织标准化申办流程和全套申请登记、变更事项模板;压缩审批时限,社会组织变更业务全部实现了即时办理,新成立件受理时限也都得到较大压缩,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在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时限压缩方面,中宁县民政局和西夏区民政局为15个工作日、原州区民政局为10个工作日,石嘴山市民政局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探索社会组织财务委托第三方代管,43家市级社会组织实行财务代管服务,为社会组织减少管理成本190余万元,极大地减轻了社会组织负担。

  二是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发全面展开。按照民政部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区社会组织实行“三证合一”,对已成立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全面换发“三证合一”后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年底前完成对存量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和赋予工作。各单位在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培训基础上,均能主动作为,再次对负责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发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确保换发工作不出现失误,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截至目前,全区已累计统一赋码和办理“三证合一”后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2671份。

  (二)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从此次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分管领导明确,职责任务清楚,服务窗口便民,服务保障到位,登记受理业务按照审批流程办理,档案资料装订归档及时。大武口区民政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的参照模板规范、全面、简明、清楚,深受办事群众好评。银川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办事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固化审批流程,明确各级审批责任。加强审批事后监管和服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中卫市民政局对两年不参加年检,且长期不开展活动的11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处罚,对40家社会组织给予警告整改。

  (三)整治脱钩成效明显

  各地均能够按照自治区下发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红顶中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6〕1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宁党办〔2016〕2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红顶中介”整治与脱钩工作有机结合,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领导机构,拟定下发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经过整治,进一步净化了中介服务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过整治,固原市注销社会组织12家,完成脱钩任务2家,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63家;吴忠市重点整治社会组织12家,注销3家,完成脱钩4家,另有5家社会组织明确列入下一步脱钩对象;石嘴山市民政局重点整治社会组织27家,有26家完成了脱钩任务;中卫市民政局重点整治社会组织24家,注销1家;银川市共清理公职人员兼(任)职8人。

  (四)社会治理主动作为

  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开展反邪教宣传、涉企收费等重大专项活动开展中都能够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板报、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宣传手段和微信、QQ等新型宣传媒介开展广泛持久宣传,并将活动很好地向社会组织延伸,发挥社会组织成员分布广、数量大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发动和防范工作。从检查中各单位反馈的情况看,目前在全区社会组织中没有发现非法集资、邪教和涉企乱收费等情况。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和科协积极利用本单位网站在主管、主办和挂靠的社会组织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银川市民政局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日常监管体系,与业务部门综合考核评价挂钩,建立长效机制;吴忠和青铜峡市两级民政局针对辖区参与邪教活动的群众数量相对较多的实际,利用社会组织微信平台、QQ群等现代传媒手段在社会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  存在问题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审核把关不严。部分单位对进行社会组织执法、开展规范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要求不严,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倾向,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督、登记审核流于形式。申报材料要件不全,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随意性较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在对社会组织章程内容的审核中,存在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甚至出现法规禁止的内容,或禁止成立的组织;有的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规范,有的登记窗口在打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时随意替申请方扩大业务范围,有的事项前置审批环节缺失。

  (二)社会组织审批流程改革标准不一。部分单位过份追求简化申报事项、降低办事门槛,方便办事群众,而忽视了法规制度的刚性规定,申报事项过于简化、不规范,在社会组织申报材料中部分要件被简化、舍弃,造成社会组织档案要件不全,埋下了法律纠纷隐患。

  (三)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严重滞后。目前全区社会组织信息统计仍为手工统计报送,费时、劳力且数据统计资料报送速度慢、准确率低。特别是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发方面,从全国层面看,我区也是仅有的几个没有利用系统软件开展工作的省区之一,各类信息数据无法汇总后与发改、质监、税务等部门交换共享,更无法每周按时向自治区和国家两级信用信息中心推送,影响了整体工作推进和质量效益提高。

  (四)基层执法、登记力量严重不足。各民政局普遍存在1人身兼多职的问题,且个别单位人员调整频繁,出现执法、登记工作应付做、不会做,做不细、做不好的问题,工作被动,疲于应付,影响了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成效。

      四、  具体要求

  针对这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在执法监管、特别是登记管理和受理审批社会组织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并结合下一步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审批流程,及时纠正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配齐配强一线执法和登记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督导,强化职责意识和法规意识,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不断提升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

  一要加强法规学习,坚持依法开展登记。各单位要加大对《慈善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94号)及相关条例规章的学习宣传,提高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各级民政受理窗口要严格按照规程受理、审核社会组织申报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受理窗口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二要抓好教育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尤其是新调整的一线执法、登记人员开展系统性的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将社会组织执法、登记管理、财务会计制度等专业知识列为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程,将新法规和新知识的更新作为重点,采取以老带新、自办培训班、到上级业务处室见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切实提高一线执法、登记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要突出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要加强社会执法、登记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一线登记管理服务人员,调整充实执法人员,确保登记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服务到位、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四要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搞好协作沟通。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责统一、服务监管并重。实行审批、监管分离的单位,行政审批部门要与民政局加强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差错失误;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职尽责,注重信息共享,加强协作沟通,共同推动我区社会组织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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