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开展企业出资信息公示定向抽查

28.05.2015  19:5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8号)要求,5月上旬至6月下旬,自治区工商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企业出资信息公示定向抽查工作。

  此次定向抽查的对象主要是2015年4月30日前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其中,2014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不少于4%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不少于1%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抽查的内容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企业应公示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企业2014年3月1日前的出资信息,已经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的,此次抽查中不再进行核查。

  抽查结束后,由实施抽查的工商、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的要求将抽查结果在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将结果录入企业名下。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将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还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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