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多措并举确保 禁牧封育封得住、禁得死、不反弹

07.05.2015  11:05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行禁牧封育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落实禁牧封育工作属地管理制,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禁牧封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一步明确乡(镇)、村草原林地禁牧封育工作责任区,设立禁牧封育警示标识牌,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各乡(镇)、各成员单位骨干力量,以村、组和片区为单位成立禁牧封育专项整治工作组,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区域,强化宣传教育,把《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乡(镇)、到村、到户。在盐兴路、黄同公路、滚新公路及铁路、高速公路两侧等重点地段、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和刷写墙体标语,在有线电视台开辟专栏,滚动播放禁牧封育通告、标语。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把禁牧封育转变为自觉行动。

  三是开展联合执法。抽调骨干工作人员组成禁牧封育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开展禁牧封育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阻碍禁牧执法、故意寻衅闹事、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盐中高速、黄同公路、盐兴公路两侧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对驻点放牧的进行拔点清除、赶羊下山;对随意进入草原和林地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难缠户”、“钉子户”,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毁坏围栏、滥采乱挖等破坏草原的典型案件立案侦察,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草原有人管、林地有人护、路口有人堵,做到管护不留死角、查处不留死角、禁牧不留死角。

  四是加大督促检查。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两个禁牧封育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乡(镇)禁牧封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加强对一些敏感地带、易出问题的草原、林区的督查。凡被自治区或吴忠市督查组通报一次或红寺堡区督查室通报三次的乡(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强夜间及各乡镇交界地带的巡逻,防止夜间和交界地带流动偷牧行为的发生。